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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2.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1 .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3.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N. 16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

  4. 2019年12月16日 ·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 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 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 妨礙出入 。 所以住戶不可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若有違反者 ,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經查明屬實者, 主管機關可處住戶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經制止、處罰鍰後仍不改善,可訴請強制遷離.

  5. 一、民事裁判部分. (一)甲案 (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甲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以鐵門阻擋防空避難室出入口共有人之一的乙爰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第179條之規定訴請甲返還該等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 」「系爭防空避難空間 (含其坐落下之土地),有無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或 約定專用 之存在,或取得多數決同意由甲無償管理、使用」及「甲此請求有無違反誠信或權利濫用」等.

  6. 第五十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 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 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

  7. 2018年10月8日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l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當住戶產生振動行為時應如何認定已達第47條之裁罰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1-07-08.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7.08.營署建管字第1000040996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7月l日府建使字第10001339850號函。 二、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理。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4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修正公布全文63條. 4‧.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10.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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