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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所明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義務人是誰?
公寓大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會受到何種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於哪些建築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的繼受人應如何遵守?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第 3 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 性物品之住戶 (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 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即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住戶應如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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