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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 Fair Trade Act

      The term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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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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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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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檢索 - 公平交易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3. 2015年11月2日 ·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間。

  4. 公平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5. 公平法對聯合行為的規範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政策雖然聯合行為會妨礙市場的競爭功能而原則上為法所不許但其實聯合行為的態樣極多有些情形對整體經濟或公共利益其實是有所助益的因此法律特別設計了例外許可的制度讓某些聯合行為經過公平會許可後得以合法地存在並實施但若未經許可逕行實施仍然會受處罰。 依公平法第1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下列的聯合行為可以向公平會申請許可: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6. www.ftc.gov.tw › internet › main公平交易法條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第三條 (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四條 (競爭之定義)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五條 (相關市場之定義)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第六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7. 2015年4月13日 · 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之規範:按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之規範,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1、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2、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3、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8. 2020年2月20日 · 公平會在解釋令中表達:「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0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即是基於此概念而訂出量的標準」。 在此需提醒的是,市占率的數值,會明顯受到市場界定範圍寬窄影響,若界定過窄,將會使市占率的計算值偏高,反之,界定過寬,將會使市占率的計算值偏低。 因此,適用「量的標準」時,市場界定是否妥當,以及後續市占率計算時要採計哪些數值,便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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