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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2. 一、省以每一百萬個勞動力設一就業服務中心。二、直轄市以設一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則。就業服務中心得依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夜通狀況,設就業服務 站。就業服務站業務人員,由就業服務中心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3.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4.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5.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 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6.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7. 2003年7月14日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 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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