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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5月26日 · 勞工年滿65歲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3. 2008年4月25日 · 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年滿60歲,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專戶內的退休金,權益不受本次修法的影響。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08-04-25. 點閱次數:

  4. 2024年7月16日 ·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

  5. 2019年6月13日 ·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規定提出申請,雇主可否不准?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19-06-13 點閱次數: 勞工年滿65歲,不符自請退休,可否向雇主申請強制退休

  6. 2024年7月16日 · 立法院會 昨天三讀通過「 勞動基準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65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新台幣30 ...

  7.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本條規定,是指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8. 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要件,但該法非 規定勞工應即退休之年齡」;亦即,勞工可視其 體能狀態與雇主需求而繼續工作。勞動基準法有 關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並不具有「勞工符合強 制退休要件即須強制離開勞動市場」之意涵。勞

  1. 勞動基準法上勞工退休年齡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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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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