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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勞動基準法 EN. 第 24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

  3. 所有條文.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

  4. 2024年2月16日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5. 24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24 . 勞工於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7.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工如有意願補休, 並經過雇主同意,始得將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 加班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 補休期限無所限制, 並利勞雇雙方遵循,爰於施行細則第22 條之2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至勞工如於補休期限屆期或終止契約時,仍有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仍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即前兩小時加給1/3, 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或休息日( 前2 小時另再加給1 又1/3, 第3至.

  8. 24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9. A: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10.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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