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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該如何處理?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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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 勞動檢查法第25條 第1項:「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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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業單位在接受勞動檢查時,應仔細觀察本次勞動檢查有沒有符合正當程序。 另外,如果對勞動檢查的結果不服時,也請記得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內提出異議或訴願,以確保得到有效的救濟程序。 註腳 [1] 自由時報(2019),《北市去年勞檢1.2萬場 裁罰高達1.18億元》,最後瀏覽日2019年10月5日。 [2] 勞動檢查法第1條:「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 」 [3] 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3.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4. 旨: 有關近日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 工資給付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事業單位停工 期間之工 資如何發給, 前經本部改制前行 政院勞工 委員會83 年5 月11 日(83 )台勞動二字第35290 號函釋( 如附件),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二 ...

  5. 2020年2月15日 · 如果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的內容不服,有以下2種救濟的方式: (一)訴願. 事業單位可以選擇在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經由做出檢查結果的勞動檢查機構,向它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2] 。 (二)異議. 事業單位也可以在通知書送達隔日起算10日內,對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異議 [13] 。 四、結論與建議. 事業單位在接受勞動檢查時,應仔細觀察本次勞動檢查有沒有符合正當程序。 另外,如果對勞動檢查的結果不服時,也請記得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內提出異議或訴願,以確保得到有效的救濟程序。 註腳. 自由時報(2019),《 北市去年勞檢1.2萬場 裁罰高達1.18億元 》,最後瀏覽日2019年10月5日。

  6.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 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 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 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 ...

  7. 現我國勞動檢查業務概以中央專責安全衛生、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為原則,其中「安全衛生檢查」涉及勞工作業安全、職場危害暴露管控及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等,主要由具電機、機械、化工、土木、工業安全管理及醫學等相關背景之檢查員執行;另「勞動條件檢查」則由嫻熟勞動法令及勞資關係等專業知能之檢查員執行,以順應實際需求,並發揮檢查實效。 有關我國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專業分工體制,扼要說明如下:

  8. 2015年2月4日 · 第一條. 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 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檢查機構: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 檢查機構。 二、代行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 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三、勞動檢查員:指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四、代行檢查員:指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