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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惟當事業單位與全體勞工完成結清舊制年資且全體勞工均選擇新制時,則事業單位可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2. 雇主是否有給付勞基法前退休金之義務?退休準備金對雇主而言是心中永遠的痛,應如何領回?另主管機關稽查退休準備金提撥與低於標準之結清舊年資,企業應審慎處理並預防引發勞資爭議!勞退新制修法後有哪些條文作了重大改變?

  3. 故勞工是否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重點應是在於勞工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之要件,如勞工符合上開要件,且與雇主終止勞動關係,則勞工自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至於勞工是用何名義與雇主終止勞動關係,或雇主是用何名義終止與勞工之勞動關係,並非判斷勞工對於雇主是否有退休金請求權之要件,此觀上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聲字第四一二號裁定與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五二八號判決自明 2 。 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認,再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4. 新聞中所講的自提6%勞退金,指的是勞退新制,除了僱主幫你提撥的6%之外,你可以自己再增加提撥6%。 而現在政府準備要開放可以自選投資標的的部份,是你所增加提撥的6%的部份,並沒有包括僱主為你提撥的6%。

  5. 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6. 勞工退休金是依「勞基法§53~58」規定雇主需保障勞工於退休時可獲得一筆退休金,而勞退新制則是勞退條例於94年7月1日修法後改良成為退休金可持續累積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屬於確定提撥制(DC/Defined Contribution)。 雇主依規定須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而勞工得依勞退條例§14規定「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圖二)。 (圖一) (圖二) 貳、「勞保」與「勞退新制」有甚麼不一樣? 勞保屬於社會保險,有可能破產,有一定雇主的勞工依據自己的薪資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其中政府負擔10%、公司負擔70%、勞工負擔20%,勞退新制主要由雇主強制提徵,屬於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不會破產。

  7. 2019年3月18日 · 即然有工作,雇主一定要提撥勞工退休金 (上限 6%)。 只是在領取退休金後再度工作之銀髮族群,提繳的年資重新計算;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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