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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應由工會(或全體勞工)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應由勞方委員互選產生。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2.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事 業 單 位 . 稱 退休前六個月工資清冊. 【蓋公司大小章】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定義,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之六個月總日數。 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

  3. 說明:本公司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計達 元,經精算師精算證明足夠支付所有員工退休金(詳如精算報告),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4.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案。 說明: ( 一)、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 定,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人因任期屆滿( 四年) ,故本次辦理�. 員改選事. 。並由勞工直接選舉出勞�. 。 全體勞工代表委員�. _____ 年____月____ . 決議: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時 分. ( 請加蓋監督委員會會章)

  5. (一) 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監督委員會委員之 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 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6.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人員: 、 、 (簽名或蓋章) 四、列席人員: 、 五、主席: 記錄: 六、主席報告: 七、討論事項:本公司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且無積 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餘額,請審議。 決 議:同意辦理。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會 章 範 例. Titl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CAB7FE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 Author.

  7. 五、主席報告:討論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改(補)選事宜。 六、討論事項: 案由一:改(補)選本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案。

  8. 案由:本次討論 ( 職稱: )申請退休及給付退休金一案。. 有關本次該員申請退休,其於 年 月 日到職,並將於 年 月 日退休、退休年齡為 歲,舊制年資 年 月 日,基數為 ,已符合勞基法第 條自請退休條件,故依法應給付之退休金為 元。. 決議:照案通過。. 第 2案案由: 決議 ...

  9.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午 時 分至 時 分會議地點:本公司會議室出席人員:(依公司委員會章程之規定,原則以監督委員會委員2 分之1 以上出席並簽名)

  10. 案由: 本公司已與全體勞工協議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給付標準按勞動基準法第55 條規定之退休金標準計算,擬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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