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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備註原屬勞退舊制之勞工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實施後仍可選擇續用勞退舊制、「保留勞退舊制轉新制或結清勞退舊制轉新制三種方式勞退原舊制者選擇轉入新制最後期限為民國99年6月30日止超過期限即不得

  2. 備註原屬勞退舊制之勞工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實施後仍可選擇續用勞退舊制「保留」勞退舊制轉新制或「結清」勞退舊制轉新制三種方式勞退原舊制者選擇轉入新制最後期限為民國99年6月30日止超過期限即不得轉

  3. 備註原屬勞退舊制之勞工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實施後仍可選擇續用勞退舊制、「保留勞退舊制轉新制或結清勞退舊制轉新制三種方式勞退原舊制者選擇轉入新制最後期限為民國99年6月30日止超過期限即不得

  4. 2016年4月30日,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 新臺幣 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調整),因應保職災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預計調降29個行業職災險費率,調幅 ...

  5. 台灣. 1.勞工保險條例. 2.勞退新制. 另見. 註釋. 強制提撥制. 背景. 這項制度的起源是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ILO推動了一項特殊的社會保險模式。 那就是強制提撥繳費保險計劃。 首先,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社會保險不同,不是採取自願原則,ILO從一開始所推動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計畫。 其目的就是盡可能將更多的勞工階層包含進來。 而在各國保險計畫裡,以強制條文來取代自願原則的趨勢也日益壯大。 其次,ILO的勞動標基準規定,社會保險應該由雇主與工人挹注資金,分攤與喪失正常所得收入風險相關的社會與財務責任。 在它的繳費提撥模式裡,ILO因此而把主要的重點放在私人的責任上。 定義. 透過強制納保的方式來達成社會保險的方式。 對於雇主、對於人民是應盡的義務,更是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的基本模式。

  6. 準用 (mutatis mutandis;類推適用;比照適用;在細節上作必要的變更;就實際的情形;在細節上做必要的修正;援用)為一 邏輯 、 法律 等方面之 用語 ;其等位的 拉丁語 <mutatis mutandis>是一個 中世紀拉丁語 ,意即「已經做出必要的改變」或「一旦做出必要的 ...

  7. 勞工保險 ,一般簡稱為 勞保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 編輯]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 編輯]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 勞工保險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