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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酌給請求權意義為何?.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如同居人,同性戀伴侶,這個人雖然沒有繼承資格,但是基於該人與被繼承人間生前的扶養關係,尤其有同居共財之關係,法律(即民法第1149條)本於情理上要由遺產中撥出部分以成全照顧被繼承人生前之恩義 ...

    • 代位繼承之要件
    • 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喪失
    • 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代位繼承係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之固有繼承權,亦即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其繼承順序屬第一順位,惟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長孫之親等較被繼承人子女輩之親等為遠,故除非親等近之子女輩繼承人均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方由親等較遠之孫子女輩繼承人繼承遺產,長孫方有繼承權。代位繼承的要件如下:

    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五款喪失繼承權之原因,此一理定列舉規定,並非例示規定,故除該條所規定之五款情形外,不應作類推解釋之適用,僅具備該五款規定之情事,始依法喪失繼承權。法律規定之五款喪失繼承權之原因如下: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代位繼承人為本位繼承,自不受先順位人喪失繼承權而影響。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自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

    代位繼承人雖係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惟係以被代位繼承人之順序為繼承,故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與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則代位繼承人僅有一人時,固然與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然倘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係就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平均分配。 惟倘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開始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卑親屬繼承時,此時遺產如何繼承?其等之應繼分為何?就此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有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可參(座談會法律問題: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一子A,丁有子女B、C、D三人。丙先於甲而死亡,丁於丙死亡後偽造甲之遺囑,指定應繼分為乙六分之一、A六分之一、丁三分之二,惟被甲發現而喪失繼承權。甲死亡後,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2. 2019年1月14日 · . 律師回答: 答案很單純,如果是使買受人成為該共有物共有人之契約無效,即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其應有部份(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419號判例意旨參照),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份係屬潛在者,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份為顯在者不同,此項潛在之應有部份,在公同共有存續期間內,不得自由處分(最高法院89年台再字第81號民事判決參照)。

  3. 2017年12月8日 · 所謂「遺產分割訴訟之當事人適格」為何?. 共有物之分割為廢止共有關係,足以共有物之所有權發生變動,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故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 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 ...

  4. 律師回答:. 這裡要告知大家一個重要專業知識,在繼承不動產的情況下,就是繼承人一個人就可以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不用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為之,而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人,法院不會准許訴請遺產分割,甚至想要偷吃步,請求法院確認有共同共有的 ...

  5. 11 Apr, 2017. 民法第1152條規定:.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說明:. 在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須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行使權利,常有不便之處,因此本條即是為解決此一問題,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3年上 ...

  6.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所謂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明定規定方式為之,密封遺囑實際上可能已經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但多了一道密封及公證的手續,一方面可兼顧隱私,另一方面也透過公證方式強化法律效力,且就算公證的程序有瑕疵,如果遺囑本身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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