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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Q: 一、檢舉違建,認列為新違建後,建管處處置方式為何? (一)倘為施工中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由本處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區隊,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 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國民住宅社區及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優先適用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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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有效執行違建拆除及加強違建控管。. 一、考量現優先處理大型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違建,修訂該規則第5條,使104年9月1日前後建築物新違建查報標準一致。. 二、修正第10條規定,建築物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 ...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 產生之違建。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 至中華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 違建。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34年10月25日 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5個行政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1934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並增訂第11-1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 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 。 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 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 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 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 四 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