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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第 4 條.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2.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裁判內容. (商業及會計事務範圍)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函釋內容. (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3.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 4 條.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第 5 條.

  4.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4.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20.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 27.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33.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41.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 58. 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 65. 第 九 章 罰則 § 71. 第 十 章 附則 § 82.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5.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8.06.03 修正).pdf. 法規內容.

  6. 商業會計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33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第 34 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35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7.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0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 ...

  8.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支付工具)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函釋內容: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年元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84年10月28日商222667號公告) 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尚符立法意旨.

  9. 商業會計法第66條-函釋. ::: 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決算報表之編製) 第66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函釋內容: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財務報表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10. 差異分析. 台灣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條的規定訂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該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第1項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2項)」與大陸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範有類似的效果。 延伸閱讀. 【商業會計法前言 (1) 【商業會計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 (2) 【商業會計法】負責人與會計人員 (3) 【商業會計法】會計項目、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格式 (4) 【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 (5) 【商業會計法】會計帳簿 (6) 【商業會計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7) 【商業會計法】財務報表的編製 (8) 【商業會計法】會計期間、記帳之貨幣文字、會計事項及會計制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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