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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一級單位名稱;有所屬一級機關者,其名稱。 六、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第 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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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義市政府 (簡稱: 嘉市府 ; 英文 : Chiayi City Government ),是 中華民國 臺灣省 嘉義市 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 市 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嘉義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為內政部)。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嘉義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 大日本帝國 臺灣總督府 施行 臺灣市制 時所成立的「 嘉義市役所 」。

  3.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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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嘉義市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第三條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 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 ...

  6.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102年) 立法於民國106年11月8日 (現行條文) 2017年11月8日. 公布於 民國106年11月8日. 府行法字第106110268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公布並自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 日施行 嘉義市政府八八府法秘法字第 79477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9 日公布 嘉義市政府府法字第 097010081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第6條.

  7. 嘉義市政府 (簡稱: 嘉市府 ; 英文 : Chiayi City Government ),是 中華民國 臺灣省 嘉義市 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 市 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嘉義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為內政部)。 嘉義市政府設有14個一級單位、6個所屬一級機關、2個區公所、10個所屬二級機關、27所各級學校、3所幼兒園,此外嘉義市政府亦經營3個市營事業機構。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嘉義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 大日本帝國 臺灣總督府 施行 臺灣市制 時所成立的「 嘉義市役所 」。

  8. 嘉義縣政府 ,簡稱 嘉縣府 ,是 中華民國 臺灣省 嘉義縣 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嘉義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虛級化後業務與功能被大幅縮減,嘉義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改為行政院 內政部 。 嘉義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沿革 [ 編輯] 1945年,二戰終戰後, 日治時期的嘉義市 改制為隸屬 臺灣省 之三級 省轄市 ,成立嘉義市政府。 1946年8月1日,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調整嘉義市行政區,將 水上鄉 與 太保鄉 併入 嘉義市 ,嘉義市劃分為 新東區 、 新西區 、 新南區 、 新北區 、 水上區 及 太保區 6區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