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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10月5日 · 2019-10-05. 債權人為了處理債務及避免債務人脫產有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的必要必先知道財產狀況才能評估該怎麼走下一步不過現在個人資料保護意識高漲國稅局不會隨隨便便就提供債務人的所得及財產資料那債權人要怎麼查得債務人的這些資料呢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所以債權人必需取得以下文件之一,才能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所得和財產資料: 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准許假執行之判決則不需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民事債權憑證。 本票裁定。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3. 2023年6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遇有稅捐稽徵之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申請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申請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網際網路以及視訊等多元方式申請作業簡易方便。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依據轄區特性及稽徵實務,選任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並考量為民服務的實務需求,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屬4個分局及9個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多年來於民眾遭遇各項國稅申報及稽徵作業上之疑義或爭議時,納保官都以無比的熱情與站在民眾角度思考的同理心,主動提供民眾,暖心便捷的納稅者權利保護。

  4.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 (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 例假日除外) 更新日期:113-05-26

  5. 5 天前 · 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經法院許可強制執行的抵押權人或拍賣抵押物、質物聲請。 其他依法規定的強制執行名義。 例如: 本票裁定 、 支付命令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查財產清單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查財產清單需備齊的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正影本、執行名義正影本、查調課稅資料申請書。 取得執行名義後,只要備齊文件,就可以到各相關單位進行查詢,應準備的文件如下:

  6. 調解是一種解決法律上紛爭的機制由法院或是地方上的調解委員會 扮演公正的第三人,調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 ,讓當事人可以 不透過訴訟程序 、以較為簡易又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 法院調解 v.s. 鄉鎮市調解. 調解可 依主持調解的單位分為法院調解與鄉鎮市調解 兩種。 法院調解會在法院進行,由承辦案件的 法官本人 或 法官指定的調解委員負責主持調解程序 。 和鄉鎮市調解較為不同的是,如果在法院進行調解的話,可以在過程中一併聲請 保全程序 (如: 假扣押 、 假處分 ⋯⋯等),且法院調解 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 ,如果無故未出席調解的話,是會被 處以罰鍰 的。

  7. 調解時可由 當事本人或代理人 出席若是有任何一造無故未到則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鄉鎮市調解條例§20 )。 原則上,調解的過程會由 1-3 位調解委員 負責主持。 調解成立,送交法院核定. 若雙方對於調解的結果都表示滿意,則調解成立,該結果 在經過法院核定後 ,就 和法院判決具有一樣的效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27第2項 )。 若調解不成立,兩造就必須另循訴訟的途徑解決紛爭了。 結語:本文向大家簡介了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兩種不同的調解模式,以及向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的方式與流程。 參考資料: 1 、 2. 調解委員會 調解. 還想知道更多關於調解委員會的相關法規嗎? 馬上下載免費的法律人 APP ,10,000部全國法規資料讓你隨查隨用! 現在就GO.

  8. 2020年7月22日 · 會有兩種機構提供民眾進行調解程序的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和諧且有效解決紛爭無須透過法院以較繁瑣的訴訟程序處理達到減少法院案件量的負擔並使民眾得以多元接觸並使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 (一)法院調解. 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調解的規定 [1] ,再視案件類型是否須先進行調解程序而區分為強制調解事件任意調解事件」。 1. 強制調解事件. 如果是屬於以下應強制調解的事件,民眾在起訴後,就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 只有在調解不成立的時候,案件才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審理 [2] 。 (1)如有關不動產利用權利的相鄰關係紛爭、 (2)不動產界線界標紛爭、 (3)不動產共有人間關係紛爭、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關共有部分紛爭、 (5)不動產租金或地租增減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