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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在臺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之新制自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將可先申請。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總統今 (3)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須出國1日規定,並自105年11月5日生效。
www.mol.gov.tw/1607/1632/1640/1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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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勞動部於 105 年 11 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 勞動部表示,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但仍有雇主因欠缺申辦應備文件,而延長期滿續聘辦理時程。 勞動部提醒,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 ( 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一)《就業服務法》第52條原規定外籍勞工聘僱3年期滿需出境至少1天,若要再度來臺工作,必須再繳一次仲介費,不但造成工作的空窗期,仲介費對於外籍勞工也是一大負擔。 如今修法通過後,雇主可直接續聘,不僅縮短人力需求之空窗期、減少訓練成本並使人力調配有彈性,同時也減輕外勞經濟負擔,有助於改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是勞工人權一大進步。 (二)修法後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雇主拒絕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至於返鄉探親的假別,則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
一、自101年2月1日起,仍合法在臺工作而聘僱許可期限為2年之外籍勞工,其雇主得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 (例:原聘僱許可將於102年1月1日屆滿,則雇主可於101年11月1日起向勞委會申請新聘僱許可)。 二、又前因受修法前累計工作年限9年所限,致聘僱許可期間少於2年,或展延聘僱許可少於1年,仍合法在臺工作而未達累計工作年限12年之外籍勞工,其雇主得經外國人同意,在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之聘僱許可 (例:原聘僱許可期間為6個月,將於101年5月1日屆滿,則雇主可於101年3月1日起向勞委會申請新聘僱許可)。
2016年10月21日 · 蘋果報導,目前《就服法》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每3年為一期,每滿3年須至少出境1天,最長期限為1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可延長到14年。
2016年6月23日 ·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外籍移工在台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最長可延展六個月,累計在我國工作不得逾十二年,但只要每三年期滿,就至少須出國一日再重新入境。 每年約一.四萬名移工受惠. 目前台灣約有五十九萬名外勞,每年約有一.四萬人須重新出入境以延長在台工作的時限,每次再入境時,勞工必須再支付一筆高額仲介費,此舉不僅加重移工和雇主的經濟負擔,更有被仲介剝削的可能。 黃秋桂以看護工為例指出,修法可以創造勞雇雙贏,一方面保障移工人權,降低仲介費用,另一方面,亦可減少雇主的空窗期,更可以減少訓練成本。 甚至就產業外勞來看,雇主在人力的彈性運用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助益 。
應由雇主如期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您初次進入我國經建康檢查合格後,應由雇主於您入國後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限屆滿,您如有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應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 60 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僱用您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您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您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您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工作。 如您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而您所照顧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您應促請您的雇主於 30 日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