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104.80-3.85 (-3.54%)2024/07/26 13:13 距離台股收盤還有 17 分鐘 (報價延遲20分鐘)。
- 昨收108.65開盤103.85委買價104.80委賣價104.80
- 今日價格區間103.60 - 105.0552週價格區間70.00 - 119.35成交量21823 張平均成交量7523 張
- 市值不適用本益比 (最近12個月)不適用營運報告/法說會日期不適用除權除息日-
相關股票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第 4 條. 前條各類 ...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 ...
金融機構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每年十一月填具下年度設置之申請書(附表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經核定有業務區域者,限於該地區設置。 當年度擬設置台數超過原申請台數時,金融機構得事先填具增加設置申請書(附表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金融機構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自完成補正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但金融機構不得於規定之等候期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當年度未能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申請設置完成者,視同放棄。 第 4 條. 金融機構有未經核准擅自設置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撤除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比率):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二、普通股權益比率: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資本適足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指第五條所定最低資本適足比率加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應額外提列數之合計。 六、槓桿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暴險總額。 七、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 八、第一類資本淨額: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
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證券商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二、經證券商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該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客戶充分了解證券商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與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前項所稱可投資資產,係指存款、國內外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包含以附條件方式買入之債券或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及黃金存摺等金融資產。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廢 50 年台抗字第 2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4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0年 ...
金融機構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域總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富邦台50 006208 相關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