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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手冊對於年終獎金的定義: 員工全年工作無過失者,且於12月31日(含)仍在職者,本公司於發放相當於一個月本薪做為年終獎金, 其計算標準如下: 一、工作年資滿一年者,給予一個月本薪之年終獎金。二、工作未滿一年者,依實際工作日數比例發給。
令人遺憾的是,行政主管機關卻先後以下列函釋肯認該條所規定之獎金,即指年終獎金: (一)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 五九七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三一 四四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止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 至於該條所稱無過失之認定即各別勞工之該項獎金多寡究依何種標準決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明定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一、工作年資滿一年者,給予一個月本薪之年終獎金。二、工作未滿一年者,依實際工作日數比例發給。 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答:年終獎金若是事前已經約定,或是已經變為企業之習慣,此種情形遭資遣之員工仍應依比例發給,反之若無上述之情事,則可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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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終獎金原則上屬於非經常性給與,而為恩典性給與。 2.年終獎金發放設置原則或比例可行。 3.若有育嬰留停,欲扣除留停月數給與年終獎金部分,若公司先規定請育嬰假者視為「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年終獎金發放依據,即可。 4.本公司視當年度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
法無明定。 二、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規定,公司有賺錢,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就有機會拿到當年度的...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2024年2月7日 ·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公司將工作規則明定具有工資性質之一個月獎金,修改為視營運狀況發放之恩惠性給予之非工資性質;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約定工資之議定及調整,因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需要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後為之。 【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員工各種假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