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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勞變更工作場所須經勞動部許可?. 2016-08-19.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 勞動部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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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合法的工廠且具有工廠登記證。. 2. 已取得勞動部之招募核准函,且尚未自國外引進勞工,決定自國內承接其他雇主因故釋出的外籍勞工。. 3. 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廠房或併購原雇主之公司,且於事由發生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應 ...

  4. 2018年3月21日 ·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 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5. 女傭部外勞協尋. 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 ,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 但查獲案件中,有涉及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非法外國人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獎勵金.

  6. 2021年7月29日 · 回答: 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10 年 7 月 23 日宣布,自 7 月 27 日至. 8 月 9 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各部會得依指揮中心所發. 布之通案性原則另訂指引。 二、 為避免移工轉換雇主、調派或工作延伸造成防疫破口,經指揮中. 心指示,自 110 年 6 月 6 日起暫緩移工轉換雇主、調派或工作延. 伸。 另考量國內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已宣布有條件解封,包含自. 110 年 7 月 1 日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7 月 13 日恢復事業類. 移工轉換雇主及 7 月 19 日恢復 60 日以上調派,以上解封措施, 移工應依規定採檢 PCR。 爰本部已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

  7. 另統計至104年1月止,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為21萬9仟人,其中印尼看護工約17萬4仟人就占8成,其次為菲律賓及越南皆約2萬人,其中越南看護工在暫停引進前,最高曾7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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