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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於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迄今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茲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精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制度,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及增訂銷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

  3.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二十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茲為強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地評會)功能、自有土地交付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發生死亡之土地增值稅計課合理性及公平性、配合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修正相關條文文字等情事,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地評會委員組成,規範專家學者條件、機關代表及性別比例,以提升地評會評議功能之專業性、客觀性,並落實利益迴避原則,使評議結果更具公信力。

  4. 物者,應按戶()處罰;另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屢不改正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允宜加重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二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 三、 增訂第三項第一款有關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規定,及第二款有關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未報請備查之裁罰規定。 四、 考量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其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應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並處較低之罰鍰金額,爰修正現行第三項分列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移列至第四項。 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5.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6. 112-06-30. 【修正條文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7/1上路 林右昌房市已溫和修正 未來持續健全市場 打擊炒作.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打擊短進短出把房價墊高的投機客,而非投資客,逐步讓整體房市溫和修正,恢復正常健康狀態。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部分,將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

  7.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 為防杜不動產炒作,及保障自住購屋者權益,內政部推動平均地權條例. 修法,經總統於112.2.8日公布,其中重罰不動產炒作規定已生效,其. 餘條款報請行政院核定. 預計112.7.1 施行。. 本次修正 大重點:(5+1.5)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限制換約 ...

  8. 行政院第3797次會議.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說明. 報告機關 :內政部報 告 人:王成機報告日期 :111 年4 月7 日. 修正重點彙整. 1.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契約讓與或轉售. 2.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 3.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4.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 5.預售屋解約要申報登錄. 修正重點 1. 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契約讓與或轉售. 問題. 換約轉售牟利,哄抬價格、影響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對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契約,買受人. 原則上. 不得讓與或轉售: 策 買受人,除配偶、買受人,除配偶、直系直系或或二親等內旁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系血親或經直轄市關、縣(市)主管機核准得讓與或轉售關核准得讓與或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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