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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如何實施教保服務?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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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第 4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有調整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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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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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

    •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3.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本法),其相關條文之條次及項次有所變動,並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之授權依據及援引本法規定之條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修正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法體例,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之文字,修正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俾為一致。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

  4. 2024年5月28日 ·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全國教保資訊網. 首頁. 相關法規. ::: 法規釋例. 綜合性法令. 幼兒園設立及管理. 人員資格及管理. 補助.

  5. Line. FB. 轉寄. 列印. 展開滿意度調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幼照法)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依幼照法第12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提供合宜的教保服務內容達成教育與照顧的目標爰於民國101年10月5日發布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並在歷經4年研修後於105年12月1日修正發布為「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 」 (以下簡稱課程大綱),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

  6. 2019年6月14日 ·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 ,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 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 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7.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第四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 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有調整. 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 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