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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2歲育兒津貼:如選擇在家照顧嬰幼兒或者是送托未和政府簽約保母或托嬰中心,每名嬰幼兒每月可請領2500元。 如果是中低收入戶子女,每月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5000元。 如果是第3名以上之子女,再加發1000元。
      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620002517-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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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5月16日 · 補助金額. 彰化縣生育獎勵金為鼓勵民眾生育意願慰勞新手爸媽的辛勞彰化縣政府提供 彰化縣生育獎勵金2016年1月1日起每名新生兒可領3萬元彰化縣各鄉鎮市自辦生育獎勵金彰化縣26個鄉鎮市中有21個鄉鎮市額外提供 自辦生育獎勵金是父母育兒的一大助力! 以下依照第一胎可領金額由高至低排序。 伸港鄉:每名新生兒可領1萬6000元。...

  3. 【補助金額】 第1名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第2名子女每人每月6,000元。 三、第3名 ()以上子女每人每月7,000元。 【申請方式】 臨櫃申辦請至兒童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線上申辦平台 辦理申請。 《 線上申請懶人包 下載》 。 【備註】 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二、所稱第 2 名或第 3 名 (含)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之子女。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本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申請人 (監護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

  4. 1-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1-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兒少福利專區-業務專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1-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1-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12639人. 下載111年12月30日 修正發布-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309.00KB) 下載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表(134.00KB) 下載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撤銷證明書(81.00KB) 下載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匯款帳戶異動切結書(101.00KB) 下載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復表(129.00KB) 下載未滿2歲育兒津貼問答集QA (1130101更新)(573.00KB) 下載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聯絡資訊(61.00KB)

  5. 2019年7月29日 · 月領2500元一張圖秒懂2至4歲育兒津貼怎申請. 2019/07/29 17:15:00. 記者簡若羽/台北報導. 爸媽申請起來! 「2至4歲育兒津貼將於8月1日起受理申請只要符合補助資格每個孩子每月發放新台幣2,500元第3名以上子女除了原有的2,500元外每月再加發1,000元預估全國將有40多萬名幼兒受惠。...

  6. 2022年12月31日 · 雲林縣有 祖孫托育補助由家庭祖父母帶0-2歲孫且祖父母受過保母培訓並持有結訓證書領有保母證則補助3,000元/未領有保母證則補助2,000元/補助金將匯入祖父母帳戶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直轄市多以生育獎勵金生育津貼 鼓勵生育育兒津貼如何申請申請育兒津貼需備妥以下資料: 填寫各縣市育兒津貼申請表 :父母或監護人需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與兒童戶籍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一方在台無戶籍或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則須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的郵局或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7. 2012年2月15日 · 本津貼補助對象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未滿二歲 (含當月)兒童。 (2)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 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申請方式:請申請人至兒童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人 (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2)切結書. (3)記載父、母、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需記載詳細記事)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父、母、兒童其中一方) (5)選備文件:如第二胎以上子女證明. *洽詢電話04-7222141轉1716陳先生. 回瀏覽頁.

  8. 業務說明彰化縣政府為使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之照顧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予每名新生兒補助三萬元整。 二、申辦說明: 新生兒父母,備妥申請表、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於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提出申請。 三、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 (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三)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申請人除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外,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