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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publicservice.law.nccu.edu.tw › uploads › asset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

    當經營者與公司間以委任關係承受付託時,課予經營者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有助於防免自我利益衝突及權力濫用;準此,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任人義務成為普世價值。 相對的,指派他人當選董事之多數股東是否也應以「某種角色或身分」對公司負有義務,在各國法制發展上就有相當之落差。 更甚者,當多數股東同時兼具董事及股東身分(或僅有多數股東之身分),在董事會及股東會中,其所負之義務可能有極大差距,此際,應否規範?又該如何規範?這些問題亦與多數股東權行使之界限有關。 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是英國法對上述之前一現象的回應,但其思考之重點不在股東身分,而係以董事義務為核心,因此, 1 除非該公司股權極度分散,並無多數股東可言。

  3. 我國新法有待釐清之處:新法稱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為非董事」,然公司法第8條又使其與董事負同樣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此與直接將其定義為董事之實質差異為何?又就影子董事,絕對影響力是否為認定要件?其義務是否與法律上董事完全一樣,看似如此,然許多現實上無法適用於影子董事之法規(如董事登記持股申報設質致表決權受限等)是否應於立法時一併排除?仍有待釐清。 4.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 . 依我國新法之定義,關係企業中之母公司極可能成為子公司之影子董事。 因此將對公司法第369條之4及第23條之解釋適用造成問題,即公司法第369條之4容許為集團利益,可以暫且犧牲子公司之利益,但母公司必須於年度終了時「補償」,未補償將轉換為「賠償」責任。

  4. 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多數股東權行使界限之另一面向- 元照出版, 月旦知識庫. 首頁 DOI 查詢服務. 曾宛如,,法律上董事,事實上董事,影子董事,受任人義務,母公司,子公司,控制股東,不法交易,董事失格,替代責任, 一二年公司法修訂引進了影子董事及事實上董事之制度對我國而言實屬一重大變革,月旦知識庫-文獻檢索站提供期刊論著教學案例學位論文檢索查詢服務是學習研究實務工作的好幫手

  5. 2021年11月17日 · 所謂實質董事是指公司之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公司法第八條,「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此一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範影子董事做出違反公司利益的情事方嘉麟認為這條法規訂立後確實較有機會提高影子董事及背後股東的責任。 年中驚喜大放送📣加49元 最多送49期! 每期最低$34元up🎯週週為你觀察經濟脈動,分析最新投資情勢,現在用最優惠的價格訂閱,佈局未來,贏得先機! 監督 經營權 公司治理 法人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 實質董事 大同. 十一月十二日,大同將法人董事競殿投資的法人代表從林清祥換成顏大和,這已經是大同自去年十月二十一日股東臨時會以來,更換的第五位法人董事代表人。

  6. 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之議 案,通常都由內部董事及經理人所負責提案,提案前也都會先提 請總經理與董事長批示,因此二人為公司擬定經營政策之核心人 物2。 如法律或章程無明文規定時,公司之事務通常係由內部董事 及經理人依照職務權限,予以決定。 公司之董事會與經營權,至少有兩個觀念或現象需要加以釐 清。 第一,董事會在法律上(即公司法第202條)為所有公司業務 決策與執行機關,然而於實際運作上僅是重要事項(而且是法律 或章程明訂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經營決策機關,法律上與實 際上可能存在認知上的落差。 公司法第202條所規定,若非屬股東 決議之事項,即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然而,若非由董事會決議 之事項,董事會是否亦應負責? 公司法第202條之立法用意為何

  7. review.law.nccu.edu.tw › zh_tw › articles政大法學評論

    2013年3月29日 · 影子董事主要為英國澳洲及紐西蘭等大英國協之國家所採行細究各該國家之成文法及判決不難發現我國新法有關影子董事之規定過於簡陋。 「公司董事慣習聽其指示或命令而為行為之人乃影子董事於成文法上之常見定義上述國家之判決致力於闡述其構成要件從影子董事之控制力指示之行使方式指示之範圍慣習之形成義務及責任之範疇甚至於法人董事之董事何時成為影子董事及母公司是否必然成為子公司之影子董事等皆有詳細討論。 此外,何時應適用及應不適用影子董事之規定於法條中皆有明文。 相較之下,我國之簡單定義不足以處理影子董事之各種問題,未來可能引發極大爭議,關係企業就是一顯著例子。 本文細究影子董事之要件、義務、責任及除外情形,並以我國法為例提出修法及解釋建議,希望可以為此新制提供適用之參考。

  8. 2014年7月16日 · 依我國新法第8條第3項影子董事之定義,「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似乎以具備實質控制為要件但新法係參考自英國法根據英國法對影子董事之定義公司董事所慣習聽其指示或命令而行為之人」 (a person in accordance with whose directions or instructions the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are accustomed to act)申言之,影子董事構成上存在「慣習性」 (accustomed to act),公司董事慣習聽從影子董事之指示或命令而行為,並不以影子董事對公司達到控制為必要,存在「影響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