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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析】 依據我國《民法》第250條規定(註1),違約金可區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而以上兩種違約金最大的不同在於,如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則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無論他方是否受有損害,均可以向違約方請求給付違約金,甚至,他方如受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外,更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註2)。 由此可知,「懲罰性違約金」是以「監督契約當事人履行契約」為目的,約定契約當事人一旦違約,就要「受到懲罰」,藉此促使契約當事人避免被懲罰,而積極、確實履約。 又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只要當事人在契約中約明「懲罰性違約金」字樣,及於契約中將違約金與其他損害賠償(廣義,凡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者均屬之)併列者,即應認為該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註3)。

  2. 2019年7月27日 · 違約金分為二種,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46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之分,其效力各自不同。. 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

  3. 2024年3月7日 · 若契約在違約金條款之外,還有其他的損害賠償條款,那違約金就應認為是「懲罰性違約金」。 但若契約沒有其他的賠償規定了,此時就應將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4. 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 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 ...

  5. 2023年8月3日 · 違約金,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在訂定契約時,幾個字的差別,影響可是非常深遠的。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

  6.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

  7. 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 狀況, 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 債權人 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倘違約金係屬損害 賠償 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尤應審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衡量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註 ...

  8. 2020年6月22日 · 一、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 (見圖1). 在民法的規定中,違約金可以分成兩種 [1] :一種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雙方一開始就事先約定好後續損害的賠償價額,若有違約的情況,就以當初約定的金額賠償即可,免於事後再行舉證損害額度的麻煩 ...

  9. 2023年5月17日 · 又所謂懲罰性(制裁)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必須於契約中明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以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而須支付違約金者,始足當之。

  10. 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視為賠償額 預定性違約金 。. 本件施工說明書第四條「 損害賠償 額預定逾期違約金」第一項約定:「本工程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時,則以各分期竣工期限為準,每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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