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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拿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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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_0851. 3 支付命令書狀參考範例_0851. 4 反詐騙宣導_0851. 5 支付命令流程圖_0851. 6 支付命令廣告影片_0851. 7 支付命令相關條文_0851. 8 支付命令簡介_0851. 9 小叮嚀_0851. 共 9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5.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6.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

  7. 司法院整合服務入口網.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 案件進度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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