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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因此,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 更多相關資訊.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2911) 112-09-11.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課稅方式為何? (2914) 112-04-28. 營利事業在什麼情況下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2917) 111-04-06.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為何? (2915) 111-04-06.

  3.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若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 1人繳納,如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則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若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為所有權之證明;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4. 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財政部對外相關訊息

  5.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下稱房地合一稅制1.0),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配合整體健全不動產市場政策,財政部推動修正所得稅法 (下稱房地合一稅制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同時精進相關制度,回應外界期待。 更多相關資訊.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為何? (2915) 113-05-27.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2911) 112-09-11.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課稅方式為何? (2914) 112-04-28.

  6. 一、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更新日期:113-05-24.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 一 ) 法律責任: 1.獨資及合夥: 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公司: 公司(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與出資人(股東)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更多相關資訊.

  7.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土地),土地部分之交易所得免稅,房屋與土地之營業費用應如何攤計? (2304) 更新日期:113-05-27. 自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別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出售各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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