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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3日 · 縱火或失火燒毀自己或別人的財物 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燒毀自家住宅或自己擁有的車輛並導致公共危險則可能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2023年9月13日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築物或汽車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自己的建築物或汽車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雜物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3.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處罰放火失火罪構成要件中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標的物已因放火失火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之意

  4. 2021年12月22日 · 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從上面KK律師簡單說明有人使用跟沒有人使用的刑責有差別然後火災所燒燬的標的也有差放火跟失火都會吃上刑責. 如果就算是燒自己或別人的小東西,如果會導致公共危險也是會有刑責. . 「秉持著專業及同理心,分析案件優勢及劣勢,爭取最佳利益」BY K.K律師. 文章標籤. 放火失火放火罪放火罪構成要件失火罪構成要件放火燒放火未遂刑罰放火未遂判例縱火縱火罪燒房屋燒物品公共危險罪火罪火神的眼淚刑事律師火災律師.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柯毓榮律師. 法律-柯毓榮律師.

  5. 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他人所有物罪固以致生公共危險即具體危險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惟所謂公共危險衹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即為已足是否實際發生延燒要非所問且有無發生危險之蓋然性應由事實審法院基於經驗法則而為客觀之

  6. 2021年10月12日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物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自己的東西而釀公共危險罪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7.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空公眾運輸之舟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