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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在工作場域中,面對日漸多元的幼兒及家庭文化與需求,時常面臨倫理兩難問題,造成專業服務的困擾因此,針對幼兒園教保工作人員在進行教保專業服務時,亟需建構一套共同遵守的依循原則,以此相互勉勵及督促,以強化教保專業地位並在專業服務對象心中建立專業形象及信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 」為提供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訂定工作倫理守則有可供參考的資料,爰訂定本參考資料。

  2. 2023年10月12日 · 輔導與管教幼兒之基本考量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應先了解幼兒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處理問題之適當方法,優先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並視情況調整。 其基本考量如下: (一)維護幼兒之身心健全發展。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支持幼 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啟發幼兒覺察、辨識自己的情緒,並引導其思考反省。 (四)啟發幼兒理解、關懷他人及環境。 (五)對幼兒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當行為,應適當給 予鼓勵。 (六)應教導幼兒,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 方法,以培養幼兒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七)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連帶處罰其他或全體幼兒。

  3. 幼教現場不乏採混齡編班的教學型態,教保服務人員除了要面對不同發展與不同能力幼兒外,還需經常抽身處理幼兒突發狀況與特殊幼兒問題,甚至長官交辦的工作,導致班級中僅有一位教保服務人員照顧20多位幼兒的情形,此已影響幼兒的教保權益,亦有違反班級師生比的情形因法律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從早上入園接觸到幼兒開始,就必須時時刻刻看護孩子,沒有所謂下課時間,中午看似有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但除了督導幼兒中午休息情形外,也常利用此時間備課撰寫家庭聯絡簿處理行政等事務,並無法真正安心午休,直至所有幼兒都離園後才可能放鬆。 不同於國小老師上課40分鐘後有10分鐘的休息時間,還有科任老師協助相關課程,下課後,學童可在教室或校園自由活動,讓老師有一些喘息的空間。 兩相比較下,幼兒園實有必要降低師生比。

  4. 其他人也問了

  5. 鑑於教保服務人員的班級經營對於幼兒生活自理生活常規與社會人際互動等能力影響甚大,本局特制定臺北市幼兒園班級經營注意事項」,供教保服務人員作為班級經營規劃及實施之參考,並制定臺北市幼兒園幼兒生活教育內容指引」,說明教保服務人員應培養幼兒哪些生活能力,作為本市幼兒園推行生活教育之參考期待藉由本計畫的實施,提高幼兒園對生活教育的重視,督導教保服務人員落實生活教育教學,進而提升幼兒生活能力,為社會培養出優質的公民。 貳、計畫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 條。 二、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0 條。 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民國101 年公布)。 參、計畫目標. 一、培養幼兒養成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與習慣、遵守常規,並建立合宜的社交能力,提升幼兒的能力與自信心。

  6. introduction. 一、修訂背景. 為回應社會的快速變遷與世界的發展趨勢,民國100 年立法院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保障2 至6 歲之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促進幼兒身心健全發展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 條的規定,為提供合宜的教保服務內容,達成教育與照顧的目標,特制定本課程大綱,以提升幼兒教育的品質;並於民國101 年10 月5 日發布「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在歷經4 (106)年研修後,修正發布為正式大綱。 茲將研編本課程大綱之主要背景說明如下: ) 一 ( 確立教育與照顧的綜合性服務. 臺灣的幼兒教育過去由2 個平行的系統進行,而長久以來「幼托分離」而造成相關體制的紊亂,被視為是阻隔幼兒教育發展的一大障礙。

  7. 考量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會相互流通且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出缺時有進用代理人員的情形為利幼教現場管理人才運用將10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教保條例的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五、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增修幼照法規定. 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包含有限合夥組織、商業及醫院;另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之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 其中,公部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所使用公有的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方式提供。 六、增修其他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8.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教保服務人員落實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與相關法令之規定,積極維護幼兒身心之健全發展,營造關愛、健. 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管教指教保服務人員基於第四點之目的對幼兒須強化或導正. 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二)違法對待幼兒:指教保服務人員於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包括教. 保活動課程、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過程中,對幼兒所. 實施之下列違法行為:(如附表一) 1、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行為。 2、應裁處罰鍰之行為。 3、未達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程度,而應懲處之行為。 4、應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處置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