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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2. 2021年8月20日 · 正式教師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代理教師則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中央或地方法規對於兼任和代課教師的請假並沒有規定,他們的請假規則多由學校依校務需求自行訂定。 現行規定下,正式和代理教師的每年給假日數並無太大不同,僅正式教師的病假為28日 [8] ,代理教師的病假則為14日 [9] ,其餘如7日事假、7日家庭照護假、14日婚假等 [10] ,並無不同規定。 二、薪資和獎金(見圖2) 圖2 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薪資、獎金差別大解密.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正式教師的薪水是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其待遇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 [11] 。 至於代理、兼任和代課教師的薪水則依據聘任辦法有不同規定 [12] 。 (一)正式教師.

  3.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4.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

  5. 2024年1月16日 · 教育部訂定「一百十二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法規 2024-01-1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49. 主旨:教育部訂定「一百十二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並自 113 年 1 月 10 日 ...

  6.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 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 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7. 100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一百十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一、教育部參酌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一)教師於一百十年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解聘、不續聘生效(包括一百十年十二月二日以後生效),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一百零九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8.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 ...

  9.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總說明 . 總統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公布。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 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為使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相關事項有明確規範,爰訂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 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教師獎金類別、發給條�. 、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之規定。(第三條) 四、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及繳�. 或命其返還重複領取獎金之規定。(第四條) 五、各主�.

  10. 一百零六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配合績效待遇制度之推動,特參照「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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