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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5月4日 · 新安東京產險4月底才宣布隨著防疫險理賠已近尾聲為拉升資本適足率達到法定水準續獲日本東京海上及裕隆集團兩大股東支持下董事會通過辦理120億元現金增資案預計將在6月底前完成作業屆時資本適足率RBC將可回升到200以上以符合法定標準。 本增資案將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不過,加上前三次累計279.99億元的增資,總計399.99億元的現增讓新安東京產險壓力沉重,總經理林榮泰在防疫保單即將走入歷史之際請辭,市場解讀為就像其他產險公司高層一樣,要負起基本的責任。

  2. 2022年8月5日 · 秉持保戶權益優先的原則新安東京海上截至6月底已受理防疫險保單近12萬件理賠金額約58.8億元除已受理金額外第二季財報也採穩健保守原則認列賠款準備致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上半年稅後淨損240億元其中認列防疫險損失 (含賠款準備提列)為290億元認列高達290億元的防疫險損失也讓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的經營備感壓力 ,因此,為了強化公司資本結構,新安東京規劃進行增資147億元,裕隆集團相關出資公司及日本東京海上董事會,都在各自董事會中通過對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的增資案。 活動4/30截止📣訂閱《今周刊》,加碼贈【全聯購物金$1000元】 續訂加贈4期💁投資腦袋 放大荷包 讓我們一起學習如何讓錢滾動起來💰立即購>>. 新安東京 防疫險 裕隆 中華車.

  3. 2023年4月9日 · 今周刊編按保險業去年 (2022)深受防疫險理賠所苦整體已賠付超過2649億財務狀況也跟著拉警報據了解保單全數在今年2月中到期的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董事會已通過第3度減資99.99%132.99億元減資後資本額僅剩3000元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已積極規劃增資3度減資正是為了第4度增資預作準備。 此外,富邦金 (2881)旗下富邦產險累虧也達到資本額一半,日前 (4/7)公告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160億元;和泰產險也將「先減資、再增資」,擬現增45億元,為去年以來第3度增資。 (原文刊載於2023/4/7,更新時間為2023/4/9) 新安東京減資。 (圖/翻攝保險業重大訊息) 去 (2022) 年保險業深受防疫險理賠與金融市場劇烈波動所苦,也讓財務指標拉警報!

  4. 2022年7月19日 · 12家有推出防疫保單的產險公司中近期陸續公布6月防疫保單理賠金額就各公司公布防疫保單理賠金額來看金額最高是新安東京的43.28億元富邦產32.84億元居次其餘國泰產險16.9億元和泰產險6.42億元兆豐產3.72億元中信產2.77億元6家產險業者合計理賠金額達105.93億元。 隨著防疫險理賠進入高峰,已8家產險公司分別是國泰產、兆豐產、明台、和泰產、新安東京海上產、南山產、中信產、富邦產向金管會申請重大事故準備金,皆已獲准,總計新台幣99.4億。 市占率較高的6家產險公司,如國泰世紀產險、中信產險、富邦產險及兆豐產險都是金控下公司,有奧援,目前國泰產已增資100億元,中信產則是有母公司台灣人壽增資40億元,但不排除2度增資。

  5. 2022年9月16日 · 防疫保單理賠壓力不但造成國泰世紀產險增資 100 億元富邦產險增資 150 億元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增資 147 億元另外中信產險則二度申請增資合計金額為 90 億元4 家產險已經獲准增資 487 億元以外據了解若加計將增資的和泰兆豐等預計增資者產險增資壓力已上看 800 億元。 產險業者表示,目前確診病例沒有減緩跡象,若再賠下去,增資金額恐會攀更高,全年不排除破千億元。 面對產險史上最沉重的增資潮,就連產險總經理也遭殃,和泰產險總經理 7 月率先下台,中再保、兆豐產險總經理也陸續在 8、9 月離職,在防疫雙險理賠仍未見高峰之下, 產險業傳出快扛不住。

  6. 2023年4月28日 · 去年因防疫險慘虧470億元的新安東京海上產險3月底第3度公告減資這次減資幅度達99.99%金額為132.99億元減資後資本額僅剩3000元。 《財訊報導指出儘管防疫險賠付已到尾聲第3度減資也是為了再增資準備但這3000元資本額的難堪數字恐怕還得繼續高懸至6月底主因日方的注資仍須經過法定流程。 依金管會規定,淨值為負數或是RBC(資本適足率)低於50%,即是資本嚴重不足,必須立即增資。 依去年第4季的資本適足數據,新安東京海上需要立即增資,但由於新安東京海上大股東日本東京海上的注資程序要走到6月中,並規畫於6月底完成增資。 6大苦主 掏出逾千億填坑. 不過重整之後,新安東京海上的經營將與過去有所不同。

  7. 2023年1月17日 · 通過對6家產險公司包括新安東京產物國泰世紀產物中信產物富邦產物兆豐產物以及和泰產物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案金管會辦理這六家產物公司公司專案檢查時發現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爰各核處罰鍰180萬元並請其議處失職人員具報受裁罰之對象新安東京產物國泰世紀產物富邦產物中信產物兆豐產物及和泰產物。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上開公司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之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且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另部分公司費率釐訂僅參考未發展完全之損失經驗,且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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