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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應取具何種憑證?. (2245) 更新日期:113-05-27. 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營利事業實際供給 ...

  2. 更新日期:111-04-2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 ...

  3. 1.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2.「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0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 ...

  4.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每人可扣除207,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5. 1.保險費. 您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於申報扣除當年繳納者,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超過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且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申報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應檢附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由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 (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6. 一、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就是節稅第一招. 要真正的做好節稅規劃,有賴您花點心思瞭解稅法才是根本之道。 想想,若您知道各項扣除額之條件,自可適度節稅並維護自身權益;若您明白何者是應稅、免稅所得,則無短漏或溢繳稅款之虞;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實是節稅第一要件。 二、列舉憑證收齊保存,抵減扣除有保障. 對於各應申報項目除依稅法正確填報外,對於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於年度中收齊保存作為申報舉證之附件資料,則可免除事後補證困擾,故收集保存列舉憑證並確保免稅或扣除項目之正確性,亦為節稅重要前提。

  7. 更新日期:111-04-29.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 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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