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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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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三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二、物理性標準: .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4. 歷史法規. 第 1 條 .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六(多管發酵酵法│MPN /一 毫升 │.

  5.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 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 3 條 .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 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 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 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6.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二、物理性標準: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四)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 理後之水,不在此限)限值範圍: 第四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00NTU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最大限值為四NTU。

  7.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8.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飲用水水質標準 規定 飲用水 檢測項目的數值。 儘管所有人都需要攝取水才能存活,而水又可能含有 有害物質 ,目前國際間仍沒有統一的規範,不同版本的標準某些個別項目有相當落差 [1] 。 已開發國家 適用於其國家的 飲用水 水質標準。 例如, 歐盟 制定的歐洲飲用水指令 [2] 以及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EPA訂定的安全飲用水法。 對於尚未制定相關立法或行政條例的國家, 世界衛生組織 公布相關準則以提供參考。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於西元2006年頒布,公元2007年實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