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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3月10日 · 一、確認相對人103年7月21日通知以「同意值班」作為核發102年度獎勵金10,000元之唯一標準,致參與拒絕值班活動而不同意值班之勞工即申請人袁 、董 、甲 、駱 、吳 、林 、黃 、趙 、鄭 、王甲 等10人未能領取獎勵金之行為,構成

  2.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

  3.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4. 2016年2月15日 · Feb 15 Mon 2016 23:10. 【勞動視野論壇】離職的自由可以交易嗎?. —評最低服務條款之明文化.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隷般 ...

  5. 2015年4月16日 · 答:勞工之加班費必須以不低於勞基法加班費之相關規定的情形下計算,此部分需含on call時間的加班費,且不得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準: (一)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者,應依同法第24條所定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亦經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明文規定。 因此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之工時,另就延長工時、例假等依法加計工資後,低於依基本工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結果,應認此約定內容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號)

  6. 2013年6月20日 · 6 月 14 日前工會理事長劉鴻儀的兒子捧著父親的遺照,與工會副理事長建民、周新龍返回亞化楊梅廠復職,近四十名工會成員到場聲援,誠如張鑫隆教授所言:「 工會幹部作到鞠躬盡粹的地步,是所有勞工運動者的典範。

  7. 2015年1月25日 · 第一、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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