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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警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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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簡稱 桃園市警察局 、 桃園市警局 、 桃市警局 ),為 桃園市 最高 警察行政 機關,隸屬 桃園市政府 ,並受 內政部警政署 指揮監督。 1950年成立,負責 桃園市 內治安之維護及市內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及訓練等事務。 總局位於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3號。 沿革 [ 編輯] 桃園市政府警政大樓. 1950年10月, 桃園縣警察局 成立,下設6課、4室、2股、1隊、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大溪分局。 1951年1月,桃園縣警察局增設山地警務股。 1958年7月,桃園縣警察局增設楊梅分局。 1978年7月,位於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 遠東百貨 舊址之桃園縣警察局舊大樓不敷使用,桃園縣警察局 發包 興建新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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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种语言. 不转换.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簡稱 桃園市警察局 、 桃園市警局 、 桃市警局 ),為 桃園市 最高 警察行政 機關,隸屬 桃園市政府 ,並受 內政部警政署 指揮監督。 1950年成立,負責 桃園市 內治安之維護及市內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及訓練等事務。 總局位於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3號。 沿革 [ 编辑] 桃園市政府警政大樓. 1950年10月, 桃園縣警察局 成立,下設6課、4室、2股、1隊、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大溪分局。 1951年1月,桃園縣警察局增設山地警務股。 1958年7月,桃園縣警察局增設楊梅分局。 1978年7月,位於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 遠東百貨 舊址之桃園縣警察局舊大樓不敷使用,桃園縣警察局 發包 興建新大樓。 1980年4月,桃園縣警察局新大樓竣工。

  5. 工具. 中華民國警察各基層單位自2010年前後起使用之 警察服務識別標誌. 本列表列出 中華民國 各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 下轄的警察分局及警察所。 警察分局前身為1920年 臺灣行政區劃 為州廳-郡市-街庄制度中,郡役所置庶務、警察2課。 1945年將警察課改稱警務課及警察所,1950年9月將警務課及警察所撤銷改為分局,目前臺灣地方警察機關,分為 警察局 (第一級)、 分局 / 警察所 (第二級),而目前僅 福建省 連江縣 設有警察所。 分局(含警察所)以上為警察機關, 分駐所 /派出所等為勤務機構。 直轄市 [ 編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編輯] (編制警察9,943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編輯] (編制警察11,068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編輯] (編制警察5,714人)

  6.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 是一個位於 臺灣 桃園市 桃園區 的歷史建築,位於 桃園景福宮 旁,前身為日治時期的「警官派出所」與「桃園保甲聯合會議所」,戰後作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景福派出所,後來派出所遷移。 目前登錄為 桃園市歷史建築 ,管理人為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2] 歷史. 據《桃仔園廳報》記載,大廟口派出所在1903年5月設立,設置位置不詳,推測應暫借民宅設立。 1920-25年間,桃園街景福宮一帶展開「都市改正」,拓寬廟宇周遭原本狹窄的道路,同時將原先三殿式的景福宮拆除,向後退縮重建兩殿式廟體。 市區改正後,警察當局也倡議於景福宮旁興建獨立的「桃園保甲聯合會議所」。

  7. 2024年5月14日 · 中華民國警察 是 中華民國 以維持 公共安全 為主要目的之 公務人員 。 依《 中華民國憲法 》及《 警察法 》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平時維護社會治安、 反恐 任務,戰時依《 國防法 》第四條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由 內政部警政署 管理和指揮。 本條目以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之實定法上的警察定義為主。

  8. 2 天前 · 桃園市政府 (簡稱: 桃市府 )是 中華民國 桃園市 的最高 行政機關 ,在 中華民國政府架構 中屬於 直轄市 位階,受 行政院 直接監督及管轄。 沿革 [ 編輯] 1945年12月: 國民政府 接收 臺灣 ,延用 日治時期 之 新竹州 為 新竹縣 。 因原 新竹州廳 駐地 新竹市 設為 省轄市 , 新竹縣政府 遷至桃園鎮。 1950年10月: 臺灣省政府 調整 臺灣省 行政區劃,將原新竹縣分為 桃園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 新竹市 降格為新竹縣 縣轄市 。 新竹縣政府遷回 新竹市政府 廳舍,原新竹縣政府廳舍改為桃園縣政府。 2014年12月25日:桃園縣改制 直轄市 ,桃園縣政府改稱桃園市政府。 組織架構 [ 編輯] 市府團隊. 主條目: 張善政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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