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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為罰係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則其處罰期間一律為5年,無須視有無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定。 (財政部87.8.19.台財稅第871960445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前之違章,要不要處罰? (0706) 113-07-09. 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結前,可否為違章主體? (0704) 113-07-09. 文書影本可否作為違章漏稅之證據? (0702) 112-05-10. 違章漏稅之公司在重整中,要不要處罰? (0703) 112-05-10.

  2.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2年8月15日上路了. 新制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另 ...

  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4.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 ...

  5. 更新日期:112-04-10. 如果您發現有人逃漏稅,如銷貨不開立統一發票、冒用人頭虛報薪資、工程合約書不貼印花稅票、房屋出租卻仍然用自住稅率課地價稅等,只要您用真實姓名及住址,並附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訂貨單、帳簿報表、合約書或租賃契約,並 ...

  6. 這個問題是指下面3種情形:. 1.債務人已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是依照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於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並且取得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跟債務人在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者調解 ...

  7.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