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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可扣抵稅額在4,000元以下。 (二)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60,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金額40,000元以下。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第1、2款)

  2. 陸、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及支出(共計20題). 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2) 更新日期:113-05-27.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1.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 ...

  3.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應收收益列帳並等到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 如果以後中途解約,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的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的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可以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不必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 (財政部62.6.29台財稅第34699號函) (財政部65.8.11台財稅第35383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4) 113-05-27.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3) 113-05-27.

  4.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 (2802) 更新日期:109 ...

  5.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減除的項目有那些? (2804) 更新日期:112-05-01.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項情形,得自營利事業稅後純益中減除: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 2.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損失如為94年度以前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損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如為95年度以後之庫藏股票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依序以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

  6. 居住者身分股東取得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所填發股利憑單」,得選擇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或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更多相關資訊. 十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113-04-24.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13-04-22. 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113-04-22. 九、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7. 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如有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之餘額: 先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與長期持有股票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其餘額。 2.上開餘額為負者,以0計入基本所得額;餘額為正者,再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1)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該餘額於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範圍(餘額為負者,以0計算)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2)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入。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扣除額為多少? (2407) 113-05-27. 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繳納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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