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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法 EN.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 ...

  3. 【解析】 依據我國《民法》第250條規定(註1),違約金可區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而以上兩種違約金最大的不同在於,如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則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無論他方是否受有損害,均可以向違約方請求給付違約金,甚至,他方如受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外,更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註2)。 由此可知,「懲罰性違約金」是以「監督契約當事人履行契約」為目的,約定契約當事人一旦違約,就要「受到懲罰」,藉此促使契約當事人避免被懲罰,而積極、確實履約。 又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只要當事人在契約中約明「懲罰性違約金」字樣,及於契約中將違約金與其他損害賠償(廣義,凡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者均屬之)併列者,即應認為該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註3)。

  4.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 ...

  5. 2007年12月25日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因此約定違約金之事由一發生,債權人之違約金債權即存在。

  6. 2020年6月10日 · 法院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2020-06-10. 契約中常會設計「違約金」之條款,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他方當事人可以依契約請求一定金額或其他賠償。. 此種基於契約自由所為之約定,讓契約雙方在締約時即可 ...

  7. 根據民法第252條的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其中「相當」的判斷標準是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審酌。

  8. 2019年7月27日 · 違約金分為二種,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46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之分,其效力各自不同。. 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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