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偵測器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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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有何限制?
局限型探測器標稱定溫點應設在何處?
警報設備應每月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偵測設備應每年測試及校正一次,其測試濃度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偵測設備若以替代性氣體進行校正,應檢附替代氣體轉換係數資料,情況特殊須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測試及校正者,應先報請運作場所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 ...
氣體監測器. 應定期校準. X. 氣體偵測器須經校正,入槽前須確認槽內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 氣體偵測器未經校正,偵測數值偏差. 設施—通風. 進入局限空間之通風原則. 通風裝置. 監視人員. 設施— 防護具( 空氣呼吸器) 設施—防護具. ( 降落傘式背帶及吊掛用三腳架)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本基準適用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洩漏,或不完全燃燒產 生一氧化碳警報器(以下簡稱警報器),警報器分類如下: (一)具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之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 號等功能。 (二)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四)具有第(一)款及第(二)款功能、第(一)款及第(三)款功能 之複合型。 二、用語定義 (一)瓦斯: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二)複合型警報器:指能檢測一氧化碳及天然氣洩漏,或一氧化碳及液 化石油氣功能之警報器。 (三)發出警報:指當警報器檢測出一氧化碳或瓦斯外洩等警報狀態時, 能發出警報聲及(或)警報顯示者。
警報設備應每月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偵測設備應每年測試及校正一次,其 測試濃度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偵測設備若以替代 性氣體進行校正,應檢附替代氣體轉換係數資料,情況特殊須採用其他方 式進行測試及校正者,應先報請運作場所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第 一 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 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