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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貨與平行輸入是消費市場常引起關切的議題主要的爭點在於法律到底應該保護消費者還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 在著作權領域中所謂的「平行輸入」,一般是指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的授權,從國外買到原版的著作重製物後,自行輸入國內販售。 這一項輸入行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自己從國外輸入的行為會產生平行效果所以稱為平行輸入」。 由於「平行輸入」僅是一般的通稱,有時,即使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自己沒有從國外輸入的行為,其他人這項擅自輸入的行為,也被稱為「平行輸入」。

  2. 網拍水貨或盜版品的疑義. 作者:章忠信. 96.02.0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關於網拍水貨或盜版品被警查獲所有的疑義都應從著作財產權物權的區別與均衡說起。 一般人買到一部腳踏車,取得腳踏車的所有權,受民法物權篇的保護,可以行使他的「物權」,所以隨時都可以轉賣。 市面上的著作權商品 (例如書籍、CD、VCD、DVD),和腳踏車有些不同,上面有兩個權利,除了物的「所有權」,還有著作權法所定的「著作財產權」。 任何人買到了著作權商品,只買到物的「所有權」,沒有買到「著作財產權」,所以只能作「物權」的行為,不能作「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3. 作者:章忠信. 1758 先前被代理商指控在網路上賣水貨衣服,經檢察官進入調查,網拍平台接到代理商通知而將網拍下架。 後來檢察官以僅是用自己的照片賣水貨,沒有使用原廠照片,不構成侵害而為不起訴處分後,再度上架,但告訴人不服,提出再議,結果又被網拍平台下架。 網拍平台這樣的處理是否合理,對合法者如何保障不要僅是因為有人提出告訴,就輕易下架,造成合法網拍被代理商以法律不公平欺負? 這案子是確定的,司法上是「無辜之推定」,沒有判決有罪以前,任何人都無罪。 不起訴處分則更談不上有罪之嫌疑,至於再議,則是告訴人個人的主張,實不應成為下架之理由。 在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的ISP民事免責條款裡,必須是著作權人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成為當事人,才能維持下架狀態,否則對已不起訴之一方並不公平。

  4. 作者:章忠信. 1155 我是一名學生,在網拍上賣水貨,用廠商的廣告照片,說明與場商的商品是同級的,結果被權利人以侵害著作權提出告訴。. 我又不是賣盜版品,也是用廠商原來使用的廣告,這樣也會侵權嗎?. 現在對方要我賠償十萬元,這麼高的價格我負擔 ...

  5. 時事分析. 部落可以禁止遊客拍攝豐年祭. 作者:章忠信. 98.09.1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日前,台東原住民部落舉辦豐年祭活動,主辦單位強迫遊客將拍攝的影像留下備份,引起糾紛,消保官認為,原住民的舞蹈不是現代人的創作,依現行著作權法不能主張享有「舞蹈著作權」,所以部落的行為不適法,遊客可以拒絶。 消保官的說法對四分之一,卻可能誤導社會對於部落活動自主權的認知。 這事件涉及著作權中舞碼、表演、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契約的議題,消保官並沒有完全掌握,所以就以偏蓋全。 消保官說原住民的舞蹈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只說對一半。 舞蹈是先有人編舞,後有人跳舞。

  6. 作者:章忠信. 1258 網路上很多賣水貨正版影片光碟的賣家,被國內代理商告抓到後,索賠數萬元,這又不是賣盜版,難道法律不能作合理規範? 不能明確定出該賠多少錢? 如果是虧本賣,難到也有事?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雖然輸入者僅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但販售違法輸入之真品,仍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 著作權法既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則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無任何不妥,違法者應無任何理由抱屈。 如果貿易商明知未經授權,不可真品平行輸入,仍然故意整貨櫃地違法輸入正品販售,嚴重影響本地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商利益,則除了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並以刑罰遏止,正當性就無問題。 對於在網路上賣盜版營利者,以刑罰對付之,正當性也無問題。

  7. 這一切,Google搜尋引擎幫你搞定,免費、快速又精準。 起初,Google的搜尋引擎只是以網路蜘蛛程式,在網路上自動來回爬行,蒐集新網頁內容,存入資料庫供網友檢索,但這樣似乎太消極,畢竟網路上的資料都是近幾年才產生的,先前的著作也極具價值。 從2004年開始,Google開始推動「Google圖書搜尋 (Google Book Search)」計畫,陸續和美國知名大學圖書館合作,包括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紐約大學等等,將館藏全部掃描成數位檔案,方便使用者在 Google 搜尋引擎上搜尋,而圖書館也能取回一份館藏的數位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