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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絕對不是澎湖灣。 寫散文、歌曲或演唱的人,對於他的創作或表演,可以享有著作權,而且不待做任何申請就享有,至於所敘述的景點,是一定不能享有專有權利的,否則,若是誰寫了就能享有權利,就成了人類大災難了。 創作人不能享有景點的專有權利,還是可以對寫散文或歌曲享有改作權,只是這個改作權還是有限制的。 「背影」已經因為朱自清過世超過五十年而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否則,依「背影」一文的情節拍攝電影片,要獲得授權。 至於葉佳修寫的「外婆的澎湖灣」,內容則不夠具體,只知有個住在澎湖灣的外婆曾柱著杖、挽著孫子走在晚霞歸途上,就不能從此以後禁止其他住在澎湖灣的外婆柱杖挽孫,走在晚霞的歸途上。 此外,著作名稱是著作的一部分,不能獨立享有著作權,任何人也不能專有「外婆的澎湖灣」這名稱。

  2. 台灣高等法院原先認定:「被告自承到旅館房間之線路係旅館自己裝的有線系統業者僅負責裝到機房而有線系統業者與著作權人簽訂之權利僅限家庭觀賞之公開播送權之授予而於僅須發射不需接收之場所播放之權利為公開上映權』,著作權人並未 ...

  3. 201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 ...

  4. 103年修正之著作權法第65條,係立法委員許忠信等之提案,其主張「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並不相同,「合理使用」應係確定構成著作權侵害後之阻卻抗辯,而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之文字,卻使「合理使用」本身 ...

  5. MTV視聽中心可不可以說是提供影片及空間設備出租,只需要購買合法重製物即可,不必使用公播版的影片呢? 而且,視聽中心小房間或旅館房間並沒有對大眾公開播放呀? VCD出租店隔壁或上下樓開一家空間視聽設備出租,這和大飯店中開一家百視達,提供客人租片回房間欣賞,也要使用公播版的影片嗎? 人們常常會認為法律規範得不清不楚,而無所適從。 這是法律適用上必然的特性。 因為事實是具體、多樣且快速變化,法律為避免掛一漏萬,僅能作抽象規定,無法一一列舉含蓋。 當發生適用上爭議的時候,最後僅能訴諸法院判定。

  6. 第五十二條 (引用) 最後更新日期 105.11.0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 此「引用」之方式不限於重製,可以包括任何合目的性 ...

  7. 1315 我經營民宿,每個房間都有接上有線電視。 最近有第四台業者來找我,說我的有線電視違反有線電視法中之公播法,要我賠錢。 請問我真的違法了嗎? 對方所引的法條是錯誤的,並沒有所謂的有線電視法中之公播法。 民宿業者單純接收電視訊號,沒有再作轉播的行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系統業者 (俗稱第四台業者)可以對於營業場所收取不同於個人住宅的收視費,因為個人住宅是個人收視,營業場所是公眾收視,費率可以不同。 不過,這是指收視費用,不是指著作權的利用費用。 系統業者不是頻道業者 (例如三立綜藝台或NHK、BBC),也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如果沒有獲得授權,不能再對他人收取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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