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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2.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1.12.12【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內政府(90)台內消字第90873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808205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00820937號令修正發布第 7 、 18 條條文;增訂 第9-1條 條文;刪除 第6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60821048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3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70821704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條文【 原條文 】 6‧.

  3.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 主旨: 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5.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內政府(90 )台內消字第90873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六條. 《法源: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條本細則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各類災害之其定義》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重大火災:指火災持續擴大燃燒,可預期災害傷亡或損失重大者。 二、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三、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四、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災害者。

  6.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

  7.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69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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