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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惟不得低於依該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 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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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及通報事項 (無薪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14日勞動2字第0980130003函辦理。. 一、各事業單位,於其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並應主動向本府勞工處通報,通報時請 ...

  3. 勞工如同意配合放無薪休假,應審慎考量及檢視契約變更之內容,日後之薪資及工時,即依變動後之契約約定辦理;勞工如不同意放無薪休假,而遭雇主片面規定實施無薪休假,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4. 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

  5. 凡實施減少工時〈即所謂無薪休假〉等措施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填妥「通報表」,直接寄達「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號3樓〉。

  6. 2008年12月12日 · 勞委會表示,近來有部分企業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勞委會鄭重澄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7.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I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II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作者及網站無償分享法律知識,範本與範本解說僅供使用者參考,請詳細閱讀內容,並依個人情況調整。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專業律師。 使用者因為使用範本、範本解說,發生法律爭議或遭受損害,作者及網站不負擔任何保證責任。 延伸閱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020),《 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無薪假通報) 》。 陳柏謙(2020),《 你不可不知的「無薪假」勞動權益FAQ 》,苦勞網。

  8. 2008年12月25日 · 勞委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特於今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作為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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