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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劃設,並明定在區域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品質。
water.moenv.gov.tw/Public/CHT/WManage/drinkingW_law.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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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對於管制對象有何規定?
國內現行之飲用水管理有哪四部分?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如何辦理維護?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如何處理?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 飲用水管理條例 EN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飲用水管理條例.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 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 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飲用水管理條例 英
- 民國 61 年 11 月 10 日
-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81號令
國內現行之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以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在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是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劃設,並明定在區域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品質。 其中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之劃設範圍,是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若保護區的劃設範圍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五、直轄市及縣(市)飲用水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全國性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檢驗事項。 七、全國性或直轄市及縣(市)間飲用水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八、飲用水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 九、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整事項。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飲用水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本條例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飲用水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 事項。 三、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直轄市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檢驗事項。 五、直轄市飲用水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事項。 第 4 條 . 本條例所定縣 (市) 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縣 (市) 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縣 (市) 飲用水管理規章之訂定、釋示及執. 行事項。 三、縣 (市) 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縣 (市) 飲用水水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五、執行飲用水管理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事項。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