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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敘薪分析│. 一、國立A 大學研究計畫人員年資2年,經審查相關證明文件,任職期間服務表現優良,月支報酬53,624元,依任職當年度聘用人員點折合率每點新台幣121.1元換算後,相當聘用人員440點,高於助理教授330 點( 相當聘用人員424 點),依規定得提2。. 二 ...

  2. 各校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訂定之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法須含下列各表:. 附表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 附表二:「職員薪級表」。. 附表三:「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二、前項辦法經 ...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3. 其他人也問了

  4. 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會)邀集私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10-15人共同組成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審議有疑義案件並定期抽查各校所報敘薪名冊、「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其運作方式由委員會自行訂定,教育部得派員列席敘薪名冊經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抽查,核敘結果與法令規定不符者,由退撫基金會具名通知學校辦理更正。 四、退撫基金會對學校敘薪辦法之審核意見,學校應配合辦理修正。 五、「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對各校教職員工敘薪稽核結果,送教育部作為私立學校評鑑及獎補助之依據。 柒、學校辦理敘薪之程序. 一、教職員工到職時提交學經歷、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證件。 二、國外學歷應辦理學歷查證。

  5. :已建立教職員工敘薪及成績考核制度之學校,有關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及成績考核結果晉支薪級,應確依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及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各校報送之有關表件確實審核,並加強實務作業之宣導,以期落實:「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規定,應如何適用。 函:教育部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82)人字第一 四二二號。 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 條規定,除第一款訂有副教授 得依博士 學位十六 講 師 碩士 或同等學歷聘任之規定外,依同條二、三款規定,未具前項學歷者,則復具有相關工作之基本年資,並以專門著作送審通濄後,始得聘為副教授 ;講 師 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教授之聘任資格,均須具有相關工.

  6.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未減損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保障之說明.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呂怡潔 電話: 7736-6347 電子信箱 :yicl@mail.moe.gov.tw. 104年12月27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2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因施行細則是為執行母法之目的而訂定爰教育部105年2月18日公布之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是就執行待遇條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 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示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對私立學校教師權益保障不足,教育部說明如下:

  7.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 薪給制度,故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私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 ,再採計其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 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三)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薪級」係指依足學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 (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 成績考核,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教育部81.01.03 . 臺(81)人字第00三一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