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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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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直轄市政府政府公所對直轄市議會議會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議會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

  3. 直轄市議員議員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議員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財政區域狀況 ...

  4. 我國現行自治團體之機關可分為1. 自治立法機關即自治之議事機關如縣市議會鎮民代表會。 2. 自治行政機關即自治執行機關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憲法第124條之規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可知在自治體制之設計縣議會其性質與地位是一縣法人的議事機關即縣自治體的意思機關申言之縣議會是代表縣民之意志議決縣自治事項之議事機關

  5. [5] 組織 [ 編輯] 嘉義縣新港鄉民代表會. 台灣的鄉民代表法源 來自《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及其衍生出的《 地方制度法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與各鄉鎮市 自治條例 等法律條例。

  6.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議會議員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原住民區長。 第 3 條. 1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3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 4 條. 1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7. 直轄市議員議員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各該直轄市議會議會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