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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為何被輕判?
翁茂鍾是誰?
佳和實業董事長是誰?
翁茂鍾為何認罪?
2024年5月20日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炒作佳和股票,2011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年,得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當時負責監督的台南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卻護航翁造假時數,監察院認定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已自北檢檢察長退休)、台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等5人有違失,且周章欽長達5年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均予彈劾;職務法庭先判周章欽罰其最後在職的月俸總額一年,約200多萬元;周不服上訴,職務法庭二審今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至於楊子敬等4人的懲戒案,正由懲戒法院審理中。 監院調查認定,楊博賢、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已自北檢檢察長退休)、台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南檢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等5人有明顯違失。
翁茂鍾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指示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關照翁茂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期...
2023年7月24日 · (本刊資料照) 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在2005年間涉及炒作3,000多張應華股票,一審原本依《證交法》重判8年,更一審竟變更起訴法條,台中高分院改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將他輕判4月定讞。...
新聞要旨: 一、翁茂鍾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乃鑽營管道獲准以臺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執行機構。
翁茂鍾等人於民國 (下同)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 (101年度刑護勞助字第1號),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翁茂鍾於101年1月5日起至臺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101年9月25日以8個多月時間執行完畢。 嗣檢察機關於110年3月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疑有出勤不實情形,對翁茂鍾、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及官田分駐所員警等人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0年5月28日撤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2022年11月24日 ·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遭判刑1年確定,台南地檢署准許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但卻因涉嫌時數造假,檢方再依「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一審將他判刑2年2月,二審改判1年10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4日駁回上訴定讞,翁茂鍾必須發監執行。...
2023年7月24日 · 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在2005年間涉及炒作3,000多張應華股票,一審原本依《證交法》重判8年,更一審竟變更起訴法條,台中高分院改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將他輕判4月定讞。 全案確定後,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持續寄發檢舉信,向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等各單位檢舉涉弊案,直指翁茂鍾於更一審期間透過管道向承辦同仁請託關說,並表示和時任高院院長石木欽多年好友非常麻吉。 特偵組收到檢舉發交台中地檢署,因查無具體貪瀆事證,經中檢予以簽結,並函報最高檢察署,但同一內容檢舉信亦經廉政署報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察署乃於特偵組裁撤時,將同案發交北檢併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