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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題分以下2點來說明: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

  3. 2021年10月20日 · 在我國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印製發行股票。 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可分為「股份」或「股票」的轉讓,兩者在課稅上處理並不相同。

  4. 2015年10月1日 · 一.發行股票不等同印製股票, 可參考公司法162-2規定, 有時候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要. 二.依公司法第161-1條規定,必須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才須強制發行股票,反之未達一定數額者,則得不發行股票, 另參照經濟部90.11.23經90商字第09002254560號函示:是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如您所述5000萬以下的公司可不發行股票. 三.轉讓未上市之股份, 必須是有印製股票並經簽證(依公司法162條)才視為有價證券, 課證交稅, 否則未印製股票均會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 即如您所述! 律師回覆於 2015-10-06.

  5. 2021年10月20日 · A- 在我國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印製發行股票。 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可分為「股份」或「股票」的轉讓,兩者在課稅上處理並不相同。 「股份」為公司資本之成分,為股東權的基礎;但股份並無實體存在,只能藉「股票」表彰之。 是否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發行股票,依公司法規定只有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才被強制發行股票,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可自行選擇是否印製發行股票。...

  6.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函釋內容: 公司是否依規定發行股票與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申請無關.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案,係以其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令為核准與否之依據。 至其是否有公司法第161條之1情事,除應另案處理外,尚與變更登記案無涉。 (經濟部80年6月13日商214398號)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8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經濟部8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86200707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公司限期發行股票規定釋疑.

  7.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公司法第162條參照),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蓋章,應由公司改正後,對持有人之股權,應不受影響,雙方如有爭議可訴請司法機關裁決。

  8. 倘若公司有依法「發行股票」,不論是「實體發行」還是「無實體發行」,因交易客體是「股票」故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且《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倘若公司未依法發行股票,因交易客體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