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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第 17 條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37&flno=17
  1. 第 1 .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 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但其他法律. 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重建地區位於原. 住民族地區 ...

  2. 17 .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來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各機關應於總預算範圍內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二、在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限額內,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未完成計畫部分所需經費,應循年度總預算辦理。 依前項第二款所編製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

  4.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歷史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通用. 名 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定時間.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 1030002507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期滿廢止.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5.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刪除第16條 修正第30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第 一 條.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二 條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 第 三 條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7.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09800325531號令 修正公布 17 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刪除16. 修正30.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10000117461號令 修正公布 30 條文;刪除 16 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1010134960號公告 7 條第 4 項、 18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