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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 ...

  2. 第 1 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 ...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全程督導施藥人員執行。. 第 3 條. 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 但已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

  4.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5. 第 1 條. 為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政策 ...

  6.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 ...

  7. 第 56 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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