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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02/19.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 2024/01/31. 詳細列表. 熱門排行榜. 01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0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03一般食品標示範例格式. 0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05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 法規與公告查詢專區 (含預告草案) 法規與公告查詢專區. 草案專區. 常用問答查詢專區. 提供常用問答整理查詢,可利用分類查詢以及關鍵字查詢功能來查詢相關標示常用問題. 自學影片專區. 食品標示相關說明影片,提供詳細解說,可自行觀賞學習. 標示模板專區. 營養標示. 食品添加物產品標示. 正面營養資訊 (FoP)標示. 果蔬汁標示. 乳製品標示. 巧克力標示. 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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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 - 食品 - 業務專區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目前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 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 台灣地區油脂資料庫.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3. 2021年4月27日 ·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部長 陳時中. 檔案下載. 公告掃描檔.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極其有幫助. 非常有幫助. 有一定幫助. 有點幫助. 沒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 送出評分. 回上一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4.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1. 2. 3. 4. 5. 6. 7. 8. 食藥防騙專區. 科技計畫專區. 員工專區Webmail. 下載專區. 統計專區. 公告資訊. 本署新聞. 本署公告. 本署徵才. 招標資訊. 科技計畫. 2024-05-23 食藥署啟動113年素食餐飲業者稽查專案2024-05-20 食藥署積極調度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停產的替代藥品確保供應穩定. 2024-05-15 乳房整形/重建前,你不可不知的風險. 2024-05-08 疼痛照護看這裡,面對疼痛不再怕! 2024-04-26 食藥署啟動「113年度醃漬蔬菜製造業稽查專案」 2024-04-26 食藥署啟動「 113年輕食料理餐飲業稽查專案」 更多本署新聞. 食藥闢謠專區. 全部.

  5.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友善列印.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令公告訂定. 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以規定: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及反式脂肪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作「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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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固體半固體以公克或g標示液體以毫升mL或ml標示。 (二) 熱量以大卡、Kcal或kcal標示。 (三) 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單元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總量、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克或g標示。 (四) 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或mg標示。 (五) 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以附表一規定標示。 (六) 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之「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或「每100毫升」為營養標示基準;如未有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為營養標示基準。

  8. 為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期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 3. 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 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 (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 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需經查驗登記產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本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113年7月1日生效。